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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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光大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光伏发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总承包价格为86683587.64元,其中设计费1400000元和咨询费2619000元为最高暂定价格,结算以实际发生不超过最高限价为准,其他费用为固定总价。后电建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248万元。又与咨询公司签订咨询合同,价款为997380元。2016年10月28日该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因光大公司拖欠工程款,电建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工程款(包含设计费和咨询费)及上述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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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法院认为,关于电建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电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执行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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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专业律师团队,长期深耕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新能源与基础设施法律领域,通过办理和分析大量本文涉及的真实案例,结合一线办案经验和理论研究,致力于为上述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
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常分阶段分别进行发包,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应得报酬不是工程款,而是勘察费、设计费,且该费用在工程施工之前即应支付,因此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勘察费、设计费也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是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是一个相互交叉、紧密联系的整体,很难将设计费从工程总费用中剥离出来,应当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设计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中也认为“在各种总承包模式中,合同中约定设计费甚至勘察费应属于工程款的范围,而且一般与工程价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因而承包人可以就相关费用主张优先权。”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案
许会阁 专职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执行纠纷、公司诉讼、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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