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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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年10月,执行法院向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该公司的5054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并用于本案执行。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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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持有人可以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获取相应的资金收益。案涉企业因节能改造持有结余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偿持有人债务,减轻债务负担。本案中,执行法院准确把握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将其作为与被执行人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房产等财产属性相同的可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应碳排放配额,并将该碳排放配额变卖后抵偿债权人的债权,既是执行方式的创新,也是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碳市场交易量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执行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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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机制和政策立法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专业律师团队长期保持对有关碳交易法律问题的密切关注,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排放交易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预防、碳排放权担保制度等进行了深入系统研究,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本文通过结合碳排放配额执行实例,对碳排放权所涉强制执行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虽然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定论,但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的《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21条即可表明碳排放配额可以以强制执行方式转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第20条更是就碳排放配额的执行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碳排放配额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只是执行顺位劣后于其他责任财产。司法实践中,既有法院对碳排放权进行查封、冻结的实例,也有成功执行处置的实例。
实操中需着重关注被执行人碳排放配额持有数量的查询方式、变卖时的估值方式及具体处置方式等,以上问题直接影响执行申请人债权的最终清偿效果,但碳排放权的执行作为一项新兴执行路径,很多细节问题在国家层面尚未有统一规定,需结合各地具体规定以及个案情况,与受理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明确,以保障和有效推进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许会阁 专职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执行纠纷、公司诉讼、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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