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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未履行出资义务并将股权转让的原股东,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前言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执行申请人往往会选择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增加债权清偿的可能性及比例。如果公司股东发生了变更,还能否将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成了执行申请人需明确的第一个问题,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也需考虑此债务风险,做好预防措施。

 

锦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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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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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日,注册资金500万元,初始股东钱某认缴出资300万元、周某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2月10日,后周某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2、2020年5月20日,朱某与该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应支付朱某货款7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文书生效之后,该公司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2020年6月10日,周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何某,何某受让公司股权后,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将何某出资认缴期限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4、朱某以周某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即转让股权为由,申请追加周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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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作为初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即将股权转让,其应当在未出资200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朱某要求在相关执行程序中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执行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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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专业律师团队,通过办理和分析大量本文涉及的执行实务问题,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为主,结合理论分析和未来立法趋向,致力于为执行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该规定,公司原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股权的,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覆盖公司债务,将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仍需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前司法实践对该问题持一致态度,并无争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在诉讼及执行阶段均可策划有效诉讼策略,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其股权受让人主张相应责任,以最大化保障债权实现可能性。

目前尚存争议的是:对于股权转让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能否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也即如何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合法权利之间进行法律平衡,就此问题作者将在下篇文章进行专章探讨。

 

许会阁 专职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执行纠纷、公司诉讼、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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