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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原法定代表人能否申请解除“限高”措施?

 

前言

当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而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法院除将公司限制高消费外,还会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一并采取限高措施。因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限制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司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实践中不少公司在陷入经济纠纷后,会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对公共资源需求较小的年迈老人,此时,变更登记后原法定代表人能否据此申请解除“限高”措施呢?

 

锦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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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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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7月4日,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地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徐建立。

2、因未全部履行(2015)鲁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义务,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8)鲁执恢17号限制消费令,对地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建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地利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报告》(2020年6月30日生成)显示,地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赵赵,股东为上海宿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和山东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其中,上海宿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的股权比例为51%。上海宿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的合伙人为王松和徐建立,其中徐建立的出资比例为60%。

5、徐建立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8)鲁执恢17号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以其为被执行人地利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宿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故徐建立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异议申请。

6、徐建立不服异议裁定,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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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虽已对地利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徐建立进行撤销变更,但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徐建立提起执行异议时仍是地利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宿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占60%出资比例的出资人,故山东高院不予支持徐建立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徐建立的复议申请。

 

 

执行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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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专业律师团队,通过办理和分析大量本文涉及的执行实务问题,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为主,结合理论分析和未来立法趋向,致力于为执行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及江苏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限制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实践中因执行申请人未申请等方面的原因,执行法院采取此限制措施的案件数量很少,在无该限制情况下,被执行公司可径直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后,原法定代表人在向法院申请解除其对本人的限高措施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等相关规定,原法定代表人需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法院将综合审查该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而决定是否准许解除限高措施。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1号执行裁定案

 

许会阁 专职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执行纠纷、公司诉讼、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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