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所律师代理被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向法院诉称由其施工的被告开发的蓝天商贸城单体消防工程总造价约为62870276元,被告尚欠28570276元,故起诉至法院。后经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本所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水平和诉讼技巧进行举证、质证,经法院综合认定,一审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3657707.89元,为被告减少支付近2500万元。
(二)南京卓顺贸易有限公司诉江苏能工世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鸿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土桥镇建设综合开发服务有限公
司、李新春、吴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
本所律师代理卓顺公司要求能工世筑公司立即支付脚手架施工工程款2105232.09元,并要求鸿裕公司、土桥公司、李新春和吴洋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能工公司向原告支付1884821.72元及利息,土桥公司和鸿裕公司对全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三)张正福诉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及江苏国信象山地产有限公司反诉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正福建筑工程索赔案
本所律师代理的是茂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张正福挂靠茂名公司中标国信公司开发的“自然天成”两个标段的桩基础、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后因工程款问题,张正福要求国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5345469.2元,南京市中院审理认为应当追加茂名公司为被告,一审最终判定驳回张正福的诉讼,但是认定国信公司仍欠付茂名公司工程款4652512.96,而茂名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向茂名公司索赔返修款907.77万元,最终法院认定为4692791.67元,本所律师直接为茂名公司减少支付款项达8483409(反诉差额)+15345469.2元(本诉金额)=23828878.2元。
(四)南京卓顺贸易公司与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市玉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所律师代理南京卓顺贸易有限公司就脚手架搭建劳务分包剩余工程款339865.51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玉塔公司及八建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钢管扣件等物资,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支持了原告方全部的诉讼请求。为此,经过1年的努力,最终本所律师为原告方争取了近60万元。
(五)南京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案
本律所接受南京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现场管理混乱、材料使用不合约定、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等情形与安徽鸿路公司进行磋商谈判,要求其对不合格材料进行更换、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其赔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等,经过多次的谈判,本所律师充分展现了建筑工程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最终安徽鸿路公司向江苏狼博管道制造公司赔付200万元,并对不合格材料进行了更换和整改
-------------------------------------------------------------------
联系人:王芳律师
电子邮箱:wangfang@cblawyer.com.cn
联系电话:025-83163898、13813886776
联系传真:025-83163818
微博名称:王芳—淳博律所
微信公众号:“江苏建筑房地产律师”、“江苏公司律师”、“江苏刑事辩护律师”
(本行业快讯版权归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编、转载等)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取得联系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