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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知多少?

农村房屋买卖”知多少?

日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赵龙在《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的新闻发布会中回应“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给予确权登记”时表示,目前情况下,还是要维持农村宅基地必须是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一种分配和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之间的流转,城里人特别是工商资本是不能够进入到农村进行宅基地的交易和买卖的。一时间,“城里人不能买农村宅基地”成了网友议论的热点,也由此引发了网友的一系列疑惑,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Q1: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到农村买房?
        A:不可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虽然村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兴建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对房屋进行处分,但是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由于村民不能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处分,故对房屋的处分也收到限制。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Q2:城镇居民与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A: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且上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Q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城镇居民能否要求赔偿?
        A:可以。《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弛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是因征收而发生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时通常会结合地方政策确定征收补偿的范围,明确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根据农村房屋买卖的特殊性界分买卖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认定所受损失。
        Q4:若房屋已交付,后发生土地征收城镇居民能否享受相应的征地补偿?
        A:不能。农村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征收方补偿给被征收方的因房屋建造导致的损失,即这部分补偿针对的是房屋所有人。即使房屋已交付,但由于不能取得合法产权,城镇居民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征地补偿,而早期建造的农村房屋的造价不高,通常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因此在征收得到的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微。
        Q5:农村房屋城镇居民能否继承?
        A:可以。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2月1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因此,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将不予确权登记。但若是农民进城落户而成为城镇居民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予以确权登记。
        Q6:农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房屋?
         A:原则上只有本村村民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购买。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实践,通常农村房屋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Q7:非同一村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A:原则上无效。由于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情况是非常复杂的, “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也不能不分具体案情地一概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采取兼顾维护禁止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和违约方不得利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原则上是认定无效,认定有效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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