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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关注哪些问题?


 
        2020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从条例条文内容来看,国家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了很多创新性及指导性举措,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了更多更严格的要求,加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督主体责任。
       一、条例出台的亮点
       (一)落实多方主体责任
       本条例涉及的主体众多,其中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农民工的身份,即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明确了条例的保护对象。对于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条例规定了多方主体的保障责任,具体包括:

1.行政部门的监督责任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排查和调处工作。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

2.市场主体的支付主体责任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足额按时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

二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负有清偿责任;

三是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垫付后,有权向欠付单位追偿。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限制了建设工程实践中以房抵劳务款的行为。

二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欠薪的管理责任。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地位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拒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以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得到清偿。

(五)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建设单位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1.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义务

        一是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工程款支付担保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及时拨付工程款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否则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及时处理及报告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督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6.先行清偿义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清偿。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用工实名登记的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经登记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对分包单位的监督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先行清偿义务

        一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是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5.推行农民工工资代发义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而且,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6.存储工程保证金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7.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8.维权告示义务

        为引导农民工依法及时维权,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维权信息告示义务,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对相关基本信息予以明示。

(三)分包单位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1.直接付款义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用工实名登记的义务

        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经登记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义务

        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上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落地实施,一方面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拨付、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另一方面加重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对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一是规范自身项目用工管理,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而言,应当坚决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是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方法的监督责任,督促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发生。
        三是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或代付或先行清偿/垫付的证据材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因未及时支付人工费用导致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垫付的,依法向直接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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