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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法律问题实务解答



 
        2019年12月4日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距今已经实施了一个多月。前期文章,我们已经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关注哪些问题作了解读,详见《 出台 | 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关注哪些问题?》本期中我们将针对《条例》出现的一些重点法律问题,进一步作出如下解读。

一、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向谁讨薪?


       在建设工程领域,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农民工讨薪维权过程中的重要方面,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内容。主体不确定,农民工讨薪就会无从下手,对此《条例》对不同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清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上依据“谁用工,谁清偿”或者“谁违法,谁清偿”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将工资代发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1.因分包或转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后可以依法追偿;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发生欠薪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3.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发生欠薪时由施工单位清偿;

4.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欠薪时由建设单位清偿;

5.施工单位合并、分立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后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清偿;

6.施工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解散时,由施工单位清偿。
 
二、如何理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在先行清偿之后,可以依法向有关主体追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的理由主要有: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相比,农民工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应对风险的能力差,工资是支撑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先行清偿使得其能及时拿到工资,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需要;

       其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明确了农民工讨薪的最后主体,使农民工在被用工单位欠薪时“讨薪有门”,避免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
       最后,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本就承担着监督的职责,特别是某些情形下(如项目违建、违法分包、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一定的过错,由其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

《条例》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


       以下情形发生欠薪时由建设单位先行清偿: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2.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


       以下情形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发生欠薪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人工费用,是否还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据此推断,当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之后,不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垫付的责任。
       但是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如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并未区分总承包单位是否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实践中,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支付人工费用,即总承包单位不存在拖欠事实,此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否主张免除了自身先行清偿责任。根据《办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不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条例》的理解来看,似乎可以推断出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应当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但是有权向分包单位追偿。
       《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不仅是因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着监管的责任,更在于《条例》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追讨问题。对于农民工来说,知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工程款是否结清的情况并不容易,这就会使得被讨薪的主体不确定,增加了农民工讨薪的难度,为了便利农民工讨薪,《条例》加重了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的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账户一律不得冻结划扣吗?

       在总承包单位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时,为了避免财产灭失或者保证执行以保障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的账户可能被依法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账户将被禁止处分或被强制划拨,如发生上述行为时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就会受到阻碍。《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账户不得冻结划扣,保证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将农民工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予以优先保护。
同时《条例》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账户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也即农民工工资账户并非一律不得冻结划扣,当发生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纠纷时,相关权利主体仍然有权申请查封、冻结或划拨予以保全。


       另外,如若总承包单位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该账户无法分辨是否为农民工工资,则账户的冻结划扣不应受此项规定的限制。同时要注意到,如果总承包单位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会受到罚款甚至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或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五、《条例》生效后,企业应当如何应对用工风险?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民工用工主要牵扯到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了防范风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分包单位而言:

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

2.对农民工用工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后期工资核算时发生纠纷;

3.在劳动合同中与农民工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日期等有关情况,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4.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和用工管理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以便日后查看备用;

5.妥善保存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由于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保存上述材料能够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时没有证据的情况。

(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而言: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风险防范除了要注意以上5点风险外,还包括: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与其他资金流动区分开来;

2.加强对分包单位用工以及工资发放的监督,督促其合法用工和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3.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

4.在施工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告示。

 


撰稿:张静

审核校对:孟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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