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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山东栖霞矿难迟报,安全生产事故问责何人?

1.

事故回顾

 

1月10日,位于栖霞市西城镇正在建设的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22名工人被困井下。根据井下传来纸条得知,五中段现有11人,六中段1人,另有10人情况不明。3号钻孔架设电话已经实现与地下被困矿工通话,井下矿工身体非常虚弱。 

事故发生后,根据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在一个小时之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是距事故发生30个小时后栖霞市应急管理部门才接到事故报告,后续救援工作还在全力紧张推进中。

 

2.

安全事故问责何人?


Ø 2019.10.28   河池市大坪村矿区发生重大坍塌事故
 
河池市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坪村矿区重大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1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1337.91万元。洪锌公司无资质违法承包矿山井下工程实施越界开采,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庆达公司非法采矿,企业法人被判8年刑期,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河池市、南丹县18名政府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Ø 2014.5.14  中煤陕西榆林大海则煤矿溜灰管坠落事故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重大溜灰管坠落事故,造成13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933万元。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违章组织施工,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以100万元罚款;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违规建设,被处以100万元罚款;建设施工、监理公司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22人被处以行政处分。
 
Ø 2015.12.17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在建矿井重大火灾事故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17人受伤(含3名救护队员),直接经济损失2199.1万元。兴利公司在建设期间擅自采矿、无资质施工,安全管理混乱,其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钼业集团及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安全职责,30人被处以行政处分。
 
Ø 2021.1.10  山东栖霞在建矿难事故
 
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在建金矿事故迟报,造成22名工人被困井下,10人目前下落不明,救援难度极大。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同时山东省委决定免去栖霞市委书记以及市长等主要领导职务,配合事故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

安全生产需警钟长鸣

 

春节将近,各地政府相继发布政策严抓安全生产,尤其是重点监管各类矿山、冶金、建筑工程等中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痛心之余,我们不禁反思,为何在如此高标准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安全事故屡屡爆发?这背后透视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于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责任的忽视甚至是漠视。

安全责任事故,从来没有人能独善其身,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来说,安全生产要时刻牢记:

一是严格落实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安全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是生产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是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第一时间上报。瞒报、迟报一直以来都是安全救援工作的大忌,有些单位为了争取时间“自救”,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旦包藏不住了才想起来向政府求救,然而法律对瞒报、迟报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来说都是致命的,应当引起重视。

 

4.

法条链接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PPP法律业务,从业十六年以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本团队律师具备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专业的综合知识,尤其擅长一二级地产项目开发、地产投资、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内外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的专项法律服务及整体争议解决方案的提供,并对BIM、装配式施工、EPC总承包施工模式有着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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