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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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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2021年,受政策调控和市场因素影响,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发展跌宕起伏,百强规模房企接连出现债务违约问题,甚至濒临破产。2022年,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发展,仍需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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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 住建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2022年3月1日,住建部印发了《“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到202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3.5亿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全国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0.5亿千瓦以上。
《规划》还提出,要完善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提高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效率,将绿色建筑日常运行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内容。建立绿色建筑用户评价和反馈机制,定期开展绿色建筑运营评估和用户满意度调查,不断优化提升绿色建筑运营水平。
✺ 国家能源局:发布《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了主要发展目标,其中包括2022年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7.3%左右,新增电能替代电量1800亿千瓦时左右,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2.2%左右。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优化近海风电布局,开展深远海风电建设示范,稳妥推动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水风光互补基地建设。继续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加强实施情况监管。
《意见》表示,加快能源系统数字化升级。积极开展煤矿、油气田、管网、电网、电厂等领域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的智能化升级。推动分布式能源、微电网、多能互补等智慧能源与智慧城市、园区协同发展。加强北斗系统、5G、国密算法等新技术和“互联网+安全监管”智能技术在能源领域的推广应用。
✺ 国家发改委:推动更多存量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打通投资退出渠道。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存量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切实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为促进重点项目对接,《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时汇总具有投融资对接意愿的投资项目,从中筛选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项目,形成投融资对接项目清单。要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投融资对接方案,明确鼓励支持政策,增强工作针对性,做好项目对接准备工作。
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通知》强调,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打通投资退出渠道,提升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存量项目开展PPP,发挥社会资本专业优势,提升项目运营效率。对盘活存量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要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 宁波:2025年底90%以上新建建筑全面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
2022年3月20日,宁波城乡住建局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称,到2025年底,建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全面推进,力争15%以上的建筑屋顶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90%以上新建建筑全面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占全社会累计光伏并网容量超过60%。2022年5月1日起,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光伏发电系统,但建筑屋顶已规划设计有明确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或设计采用已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编制的《绿色技术推广目录》、且可用于建筑屋顶节能减排技术的除外。
二、房地产行业
✺ 住建部: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2年3月2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决定》提出,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多城市:下调房贷利率、加快审批速度
上海多家银行的房贷利率有所下调,部分银行首套房和二套房房贷利率已由此前的5%和5.7%分别下降为4.95%和5.65%;广州在2月底四大行就已经同步下调房贷利率,首套房利率从此前的5.6%下调至5.4%,二套房从5.8%下调至5.6%,目前基本保持稳定。除了一线城市之外,其他多个热点城市也出现了房贷利率下调的现象,如杭州当地银行二手房首套房贷款利率普遍由一个月之前的5.7%左右,下调到目前的5.3%左右;二套房贷款利率由之前的5.9%下调到了目前的5.5%左右,下调幅度约0.4个百分点。
在部分房贷利率出现下调的同时,不少城市放款速度也明显加快。北京在2021年底放贷周期从4-6个月缩短至1-2个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部分银行一周内即可放款。上海房贷发放审批周期也从2021年底4个月以上缩短至2个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缩短至2-3周。广州和杭州的个别银行也和北京一样最快一周就能放款。
从目前来看,各大城市都出现了下调房贷利率、加快房贷审批速度的现象,连一线城市及二三线热点城市也加入其中。甚至出现了部分城市贷款利率与LPR持平的现象,这对于许多刚需购房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随着居民按揭贷款的持续松绑,进入4月,部分城市或将迎来部分需求释放,但短期内市场仍将处于调控信贷松绑和居民购房信心的博弈之中。
✺ 国资委:中高风险地区部分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
3月28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于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城应该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城市则减免3个月租金。对于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则需要积极和中小股东协调,更好推进租金减免工作。同时政策明确,此次减免租金涉及的物业,包括了央企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仓库和厂房等。
三、建筑行业
✺ 住建部:新建住宅2层要设电梯,层高不低于3米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征求意见稿要求,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米,宽度不应小于1.10米,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米至1.10米。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应低于3.00m;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低于2.5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住建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针对近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7月底前,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2023年1月至12月,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 浙江: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通知明确,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包括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管理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总价综合费用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费率乘以1.04系数;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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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
2022年3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
✺ 2022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 2022年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22年3月2日起实施。
✺ 2022年3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截止日期2022年3月28日。
✺ 2022年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起实施。
✺ 2022年3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 2022年3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用防火分隔条》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 2022年3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机场飞行区土石方与道面基(垫)层施工技术规范》(MH/T 5014-2022),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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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俄乌冲突导致的原材料价格上涨
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
作者:邢唱唱 陈玉蓉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近期,俄乌冲突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而持续冲突也给全球的大宗商品供应带来了巨大影响。今年以来,受国际局势及疫情等各方面影响,国内镍、铜、不锈钢等原材料价格均有不同程度地上涨。如镍作为不锈钢的重要原料,3月7日LME期镍创历史最高价,最高为55000美元/吨,最高涨幅超90%。受强势镍价带动,不锈钢价格也出现大幅上涨。除此之外,钢铁、水泥等多种原料价格的也不断冲高,钢铁超越2008年以来历史最高点,铜价刷新16年新高……
建筑材料费用作为建安工程费的重要组成,占比达到55%左右,其中原材料成本中约45%为水泥,40%为钢材,因此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对建筑业企业的成本影响非常大。故而原材料的暴涨,必将给建筑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如此严峻形势之下,建筑企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利益呢?
一、原材料的价格趋势
1、钢材
表1-1国内主要钢材市场建材现货报价
表1-2国内主要钢材市场卷板现货报价
钢材一直都是建筑行业中不可或缺的材料。不论是装配式建筑还是传统的建筑,都是离不开钢材的。而从上表可以看出,近期国内钢材市场的价格整体呈上升趋势,而上海、杭州、南京地区钢材市场的建材现货、卷板现货价格也处于增长趋势。
2、水泥
表1-3 华东地区水泥均价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2年2月份至今华东地区水泥价格上涨,企业生产成本走高,加之周边市场水泥价格持续上调带动,浙江和江苏地区水泥价格上调。
建筑业一直是低利润行业,作为建筑材料主要原材料的钢材及水泥价格的攀升,无疑会增加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引起施工企业的恐慌。除此之外,原材料价格上涨还会给建筑行业带来其他重大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上涨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近十年来我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利润总额与总产值之比)维持在3.5%左右。建筑材料费用作为建安工程费的重要组成,占比达到55%左右,因此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建筑业企业影响非常大。
1、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导致建筑工程造价大幅度提升,施工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可能亏损
由于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工程项目成本增加,直接提高了工程造价。在此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继续施工,那么就会面临两种情况: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甚至有些合同可能会面临亏损的风险。如果不继续施工或者中止施工,还有可能会面临违约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签订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合同的施工企业,其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对材料费进行调整仍是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尚无统一裁判规则。
2、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工程项目可能面临停工甚至烂尾的风险
由于施工企业材料成本增加,导致工程实际造价远超过合同价。此时,施工企业与发包人如就材料款调整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施工企业很可能因难以负担巨额材料成本费用而发生停工,造成项目停工,甚至烂尾。
3、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可能引发工程质量风险
如果建筑材料整体涨幅超过一定幅度,施工企业原有的预期利润就有可能被材料上涨抵消,甚至导致施工企业低于成本进行工程建设,那么施工企业很可能为了节约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进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4、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将推动整个建筑行业变革,中小施工企业面临发展困局
在行业总量增长放缓、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建筑央企等龙头企业优势明显,龙头企业依靠大规模采购以及常年的供应商合作基础,在材料采购中仍具备一定的谈判优势,以控制采购成本。而中小施工企业本身市场占有率小,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面临发展困境,势必进行转型增效,提高材料利用率,降低施工成本。
三、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合同履行期间的原材料价格涨幅潮
面对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此次涨幅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至于“血本无归”甚至“负债累累”呢?
建设工程领域,为了防止因材料价格的涨幅过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约定了材料调差的应对办法。但有些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调整不作约定或者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对价格变化不做调整。根据合同签订的不同状况,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措施。
1、合同中对于材料调差无约定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以合同为准进行管理的意识;约定不明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2、签订固定价合同的
此处的固定价合同,特指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涨跌不调整工程价款的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变化不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此时施工企业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可以尝试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施工企业签订固定价合同后,遇到情势变更事由,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变更合同并调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固定价条款或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竣工验收前,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时,一般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材料价格上涨的后果将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承受”和商业风险,是认定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关键点。实践中一般认为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异常变动程度时才属于情势变更,而此处的“异常变动”实践中暂时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例如各地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并非强制性规定:
苏州市住建局于2021年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1、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2、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3、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江苏省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3、合同中对于材料调差有约定的
如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在合同中对于材料调差有约定,则施工单位可依据现合同签订的材料调差条款及相关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价格波动相关证明材料,将增加的料费等费用算作损失,向发包人主张索赔。
四、律师声明
本分析意见并非正式法律意见,系在网络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当下法律规定所做的初步法律分析,仅供学习交流,本所及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指导下,权利人应当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利,合理理性表达诉求,必要时委托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服务,不应采用过激维权的方式,依法依规妥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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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动态·ABL NEWS
✺ 锦天城王芳律师主持举办“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速读”暨“美丽乡村建设法律实务”圆桌论坛
3月11日下午,南京市律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速读”暨“美丽乡村建设法律实务”圆桌论坛。
南京市律协贾政和会长、沈飞常务理事、王丹监事参加了本次活动,会议还邀请了南京市农业农村局社会事务促进处翁传勇处长、江苏厚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晓明董事长作为圆桌特邀嘉宾参会;本次会议由美丽乡村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主持。
✺ 锦天城黄炳蓉律师受邀为顾问单位开展“营销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专题培训
2022年3月20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黄炳蓉律师受邀为顾问单位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作“营销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专题培训。顾问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培训活动,组织市场营销系统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本次培训活动系锦天城为顾问单位提供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服务,顾问单位对本次培训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各参会人员也深感获益匪浅,不仅对营销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更学习到了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和纠纷解决思路技巧。本次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 锦天城助力华泰-浙商租赁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专项计划的设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及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之反馈意见进行回复等专项法律服务。在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了本专项计划注册的顺利推进。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客户信任及高度赞扬。
✺ 锦天城协助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
2022 年3月29日,锦天城担任发行人律师的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富士莱,证券代码:301258)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富士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292万股,发行价格48.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07亿元。
✺ 锦天城协助卓越商业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1亿美元债券
2022年3月18日,锦天城律师作为承销商中国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对卓越商业及其主要境内附属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从中国法律角度审阅、修改交易文件等;协助深圳市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卓越商业”)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成功发行1亿美元债券,债券期限为3年,发行利率为2.91%。
✺ 锦天城协助完成中石化集团首单暨雄安新区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
2022年03月18日,建信资本-中石化绿源雄安新区地热供热收费权绿色(碳中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设立。本专项计划此前已于2022年01月20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发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22】83号)。本专项计划由中石化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 同筑临港法治梦、共建营商新环境——锦天城、临港集团、Bird & Bird LLP签署三方战略合作协议
2022年3月18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城”)、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港集团”)、Bird & Bird LLP(鸿鹄律师事务所,“鸿鹄”)三方喜结战略合作关系,签约仪式于线上成功举行。本次签约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临港新片区党工委副书记、临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袁国华,鸿鹄律师事务所亚太区主席 Justin Walkey 代表三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至此,锦天城、临港集团和鸿鹄共同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在深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紧密合作、共谋发展,共同为临港新片区国家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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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余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3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二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刑事、税法、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医疗健康与医药、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消费与零售。在以上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亚洲法律杂志 ALB:连续六年蝉联“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并获得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荐
商法 : 2020年度金联奖---精英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蝉联年度卓越律所(上海);2020年在航空、境内资本市场、消费品及零售、涉外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区块链、境外并购、房地产投资及REIT基金、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九个领域获奖
Asialaw Profiles : 2020年在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税务、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劳动与雇佣、保险、建筑工程和争议解决九大业务领域获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2020年在江苏南京、浙江杭州地区银行与金融、反垄断与竞争法、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投资基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WTO/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私募股权、知识产权:诉讼共12项执业领域均荣登“重点推荐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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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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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江苏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理事
锦天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召集人
2016-2017 年度“江苏省直优秀青年律师”
2017 年度锦天城最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获得者
2018 年度锦天城最佳施工企业法律服务金奖获得者
2019 年度南京优秀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律师
特别声明
SPECIAL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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