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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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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2022年,受政策调控、市场和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发展跌宕起伏,百强规模房企接连出现债务违约问题,部分龙头建筑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甚至已经破产。2023年,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发展,仍需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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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遭遇电力消纳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电网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同步、与用地政策统筹不足等问题。部分代表以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提出,可再生能源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议修改法律。环资委认为,对议案提出的完善可再生能源规划的落实措施、强化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增加支持电网规划修编及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的规定、补充可再生能源用地支持措施等主要建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法律修改前期准备工作,并在研究论证中认真研究采纳。
✺自然资源部公示空间规划与矿业领域21项行业标准报批稿
2月10日,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时空大数据应用基本规定>等21项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随附件发布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时空大数据应用基本规定》《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固体矿产勘查设计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范》《煤炭与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规范》《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玉石》《地下水监测网运行维护规范》《工程地质钻探规程》等。
✺自然资源部:拟发布通知 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
2月9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
《通知》由《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3个文件合并修订而成,取消综合勘查矿种限制,鼓励“就矿找矿”,取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明确探矿权保留可继续勘查,取消探矿权分立限制,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
✺两部门发布三项通知 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相关问题
2月1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往按财政出资比例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问题。
《通知》明确,按有关规定已按财政出资比例进行评估并缴清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属于已完成有偿处置,不需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资源储量属于未有偿处置,动用时应参照财综〔2017〕35号文中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违反规定按面积核算并征收“价款”的,不属于完成有偿处置;涉及上述情形时,对符合规定的矿业权,采用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海南发布四项意见:推动2023年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2月8日,海南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抓好2023年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函》。
函件提出,计划2023年确保总体车桩比在2.5:1以下,明确要抓好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一张网”建设,继续抓好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切实推进充电桩进小区的工作,并认真做好充换电设施的财政补贴工作。函件强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一张网平台与充换电设施的直联直通和全省统一支付,推动对外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统一监管运营,推动一个APP畅通全省;要切实抓好景区、景点、旅游酒店等场所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直流充电桩的比例。
✺国家能源局拟发布《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2月15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所称托运商指天然气生产供应企业、贸易商、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规定了托运商准入、退出、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办法》明确,托运商有权向管网运营企业申请天然气管网设施容量服务,要求管网运营企业披露申请托运业务所需的相关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状态、参数和信息,要求管网运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运输、存储等服务,不得恶意囤积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
✺上海: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
2月21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共九方面,所涉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主要支持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各重点用能单位及专项项目主体及能源销售转供单位等方面主体的相关建设费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标准和方式、申报审核程序、资金拨付等。
✺五部门公布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名单
2月23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23年 第1号》,公告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名单。
《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名单》主要包括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名单》主要包括晶体硅光伏组件绿色回收处理成套关键技术及应用示范、英利集团衡水立能4.1MW全智能运维光伏示范项目等54个项目。
✺央企2023年投资方向明确 聚焦基建等三大领域
近日,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投资管理 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中央企业2023年投资工作重点。
《通知》明确扩大有效投资的主攻方向,要求央企聚焦国家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强链补链等重点领域,推动企业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布局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功能、利长远、惠民生的重大项目。同时,《通知》强调央企要稳妥处理好“促”和“稳”的关系,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完善全过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在扩大投资中片面追求短期效果,守牢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国家发改委下达2023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中西部与东北基础网络建设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达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首批11个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省份超过100个中小城市,加快推进5G和千兆光网等基础网络建设。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助力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二、房地产行业
✺住建委已形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草案初稿
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法工作进度。
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有关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议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该部已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下一步将推动建立适应新发展模式的配套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房地产用地、财税、金融政策,及时将成熟有效的制度和政策纳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内容,同时,推动出台住房租赁条例、住房销售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修法工作奠定基础。
✺雄安新区印发多项措施 促进楼宇经济加快发展
2月12日,中国雄安官网公布《关于促进雄安新区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并随附件配套出台《加快引导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促进新开发功能片区楼宇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方案》提出,计划到2025年培育主题楼宇、特色楼宇15幢以上,主体入驻率70%以上,纳税超亿元楼宇达到10幢左右,并明确了四方面共10项重点任务。《方案》提出,将制定纵贯楼宇经济建设期、发展期的“普惠+专项”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央企总部和二级、三级子公司落户新区,支持并引导楼宇运营主体深入了解入驻企事业单位的关键需求,制定有关租售价格、物业管理、投融资、城市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3年金融市场工作会议
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3年金融市场工作会议,总结2022年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工作,安排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要提高金融服务扩大国内需求和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能力,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完善支持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政策工具机制,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落实好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16条政策措施,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等。会议还指出,要系统性研究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法制和基础性制度,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并提出将推动出台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修订票据法。
✺证监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 释放不动产救市企稳有力信号
2月20日,证监会网站消息显示,证监会近日启动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证监会明确,此次试点将指导基金业协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框架下,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类别,并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特定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首轮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须持有被投企业75%以上股权,或者持有被投企业51%以上股权且被投企业提供担保,实现资产控制和隔离。
✺央行与银保监会拟发布17条措施 以金融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26日。
《意见》共17条,重点支持自持物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意见》主要明确:(一)支持商业银行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二)鼓励商业银行发放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三)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稳步发展REITs。等等。《意见》还强调,住房租赁金融业务不得为短期投机炒作行为提供融资,严禁以支持住房租赁的名义为非租赁住房融资,严禁将住房租赁金融产品违规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三、建筑行业
✺住建部拟发布16项意见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2月9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22日。
《通知》共包括六方面十六项内容,明确要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化,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化,减少非必要的政府会议审核程序,细化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类型和具体条件;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办便利度。
✺23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处理
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23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处理意见》。
《意见》显示,沈阳中远交通勘察设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设计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伪造人员信息、冒用他人信息、虚构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构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青海路为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超资质承揽业绩行为;鄂尔多斯市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冒用他人信息的弄虚作假行为;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虚假业绩。交通运输部决定,将上述23家企业的失信行为发布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栏目中2年,并作出信用扣分处理等。
✺八部门印发16项意见 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
2月2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共六方面十六项内容,明确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总承包单位要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强化管理措施并承担连带责任;要建立合理工期和造价保障机制;要严格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管控,建立风险工点管理清单等;要加快培养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人才,推进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加大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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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
2023年3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
☬2月7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 2月12日,中国雄安官网公布《关于促进雄安新区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并随附件配套出台《加快引导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促进新开发功能片区楼宇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
☬2月15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2月21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2月2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 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26日;
☬2月2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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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总包单位破产,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受政策及疫情影响,当前的建筑业市场萧条,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状况不容乐观,陆续有大型施工单位面临或已进入破产清算、重整程序。据悉,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已有5家特级、11家一级建企申请破产重组/清算或100%股权转让、拍卖。总包单位破产,其下游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在此情况下该如何救济自身权利,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还是只能向破产的总包单位申报债权?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总包单位破产,发包人尚未向总包人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
【案件名称】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坤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2019)最高法民申534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破产;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系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而做出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前述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案件简介】案涉宏帆广场项目的发包人为宏帆公司,承包人为中诚公司,实际施工人为戴坤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因中诚公司、宏帆公司未结清工程价款,戴坤力于2017年9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中诚公司支付工程款66942104.32元,宏帆公司在欠付中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中诚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中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11月22日指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作为中诚公司管理人。戴坤力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中诚公司管理人已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接管该公司财产。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系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而做出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规定。本案中,宏帆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为72135888.28元,其欠付工程款数额大于中诚公司应向戴坤力支付的欠付工程款数额66893007.08元。戴坤力依据前述规定请求宏帆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中诚公司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同类案件】镇江中院(2021)苏11民终3998号;天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7517号;苏州市吴中区法院(2022)苏0506民初51号。
裁判规则2:总包单位破产,发包人尚未向总包人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可向总包单位申报破产债权。
【案件名称】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苏02民终2060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破产;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在市政公司已经破产的情况下,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新发集团主张权利,有关《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适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案件简介】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从市政公司分包机场南路工程(京杭运河-雪梅路)一标段项目下穿引道(东侧)工程,新发集团系该工程发包单位,现工程已竣工,市政公司尚欠工程款8310154.43元至今未付。一审中,市政公司与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一致确认市政公司已支付10094896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8310154.43元。2019年1月3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06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市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对市政公司进行重整。
【裁判结果】鉴于市政公司已经破产重整,故有关《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适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本案中,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为债权人,市政公司为债务人,新发集团为市政公司的债务人,按照上述破产法的规定,新发集团应当向市政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新发集团的应付工程款将在破产程序中转化为市政公司的财产,并按照债权人会议统一分配。如果允许新发集团直接向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则相当于是市政公司对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这一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了清偿,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对个别债务的清偿无效,则溧阳城建无锡分公司要求新发集团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同类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1898号;佛山中院(2022)粤06民终6391号。
【律师点评】
总包单位破产,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务中裁判不一,存在广泛争议。通过上述案例检索发现:
1、主张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认为:(1)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分包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总包单位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也更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2)从法律适用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系法定权利,是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承包人破产导致的支付能力欠缺,本身就是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初衷之一,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主张实际施工人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应向总包单位申报破产债权的,认为:(1)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属总包单位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予以追收,实际施工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否则等于是变相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直接主张工程款属于代位权诉讼,进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通过破产程序解决。
因实践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尚无统一裁判路径,故实际施工人在察觉到总包单位经营状况不正常的第一时间就要行动起来,把握四个关键词“快”“准”“狠”以及“断臂求生”,积极与总包单位协商能否将其与发包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个人,且需注意时间节点必须要快,尽量赶在总包单位破产前一年进行转让,否则很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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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动态·ABL NEWS
☬ 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2023新年首次内训如期开展
为强化团队系统学习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团队律师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秉承“专业制胜”的精神,2023年2月10日下午,王芳律师团队开展了2023新年首次内部培训工作,本次内训主题为“涉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研究”。本次培训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同步进行,团队全体律师及实习人员共同参加学习。
☬ 锦天城荣获2022“上海金融业助企纾困优秀成果奖”
2023年第十六届上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洽谈会(简称“金洽会”)于2022年9月到12月在线上举行。围绕该届“金洽会”主题“金融助力人民城市建设———抗疫纾困助实体同频共振稳经济”,由第十六届“金洽会”组委会主办、国际金融报社协办、云上会展有限公司承办的“上海金融业助企纾困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同步进行。该评选主要盘点2021 年以来,特别是2022 年战疫抗疫期间,上海金融业机构和单位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成长发展中表现较为突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集中展示沪上金融业创新普惠金融服务产品(B2B)的优秀成果和成功案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凭借近年来在企业纾困重组业务方面的优质服务和突出贡献,荣获“上海金融业助企纾困优秀成果奖”。
☬ 锦天城助力油烟净化设备领域第一股保丽洁成功登陆北交所
2023年2月6日,由锦天城经办的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丽洁”)正式登陆北京证券交易所,成为国内首家油烟净化设备上市公司,亦是张家港市首家北交所上市公司。保丽洁上市首日上涨逾30%,在近期北交所上市公司中涨幅居前。
☬ 锦天城八项业务领域、十三人次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2023》
2023年2月16日,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正式公布了《钱伯斯全球指南2023》(Chambers Global Guide 202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凭借着卓越的业务实力和出色的客户评价,共有8项业务领域荣获重点推荐,13人次榜上有名,持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 锦天城荣获“2022年度特色品牌影响力奖”
2023年2月18日,“卓越之道 洞见未来”——首届法律服务业品牌发展论坛暨律新社2022年度品牌盛典在中国金融信息中心隆重举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先生荣获律新社“2022年度卓越管理影响力人物”。同时,《锦天城法律观察》案例荣获律新社“2022年度律所优秀品牌案例——特色品牌影响力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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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余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3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二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刑事、税法、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医疗健康与医药、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消费与零售。在以上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亚洲法律杂志 ALB:连续六年蝉联“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并获得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荐
商法 : 2020年度金联奖---精英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蝉联年度卓越律所(上海);2020年在航空、境内资本市场、消费品及零售、涉外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区块链、境外并购、房地产投资及REIT基金、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九个领域获奖
Asialaw Profiles : 2020年在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税务、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劳动与雇佣、保险、建筑工程和争议解决九大业务领域获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2020年在江苏南京、浙江杭州地区银行与金融、反垄断与竞争法、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投资基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WTO/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私募股权、知识产权:诉讼共12项执业领域均荣登“重点推荐律所”。
我们的服务理念
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锦天城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让律师成为客户“经营的参谋,贴心的顾问”。
Allbright
高级合伙人介绍
王芳律师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wangfang@allbrightlaw.com
南京市建邺区国金中心28楼
执业年限与经验
执业已逾十八年,在房地产建设工程、破产重整与清算、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PPP法律业务等领域积累大量经验。
荣誉与地位
江苏省财政厅首批“PPP 专家库”专家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
江苏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江苏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理事
锦天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召集人
2016-2017 年度“江苏省直优秀青年律师”
2017 年度锦天城最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获得者
2018 年度锦天城最佳施工企业法律服务金奖获得者
2019 年度南京优秀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律师
特别声明
SPECIAL STATEMENT
本法律速递的目的在于方便客户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资讯及法律实务动态。本速递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团队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研讨,可直接与本所律师联系。特此感谢!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建邺区国金中心一期27楼
电话:(8625)68516618
网站:www.jsbuild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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